大学校院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毕业后申请在台实习作业要点

  •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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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院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毕业后申请在台实习作业要点

修正规定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增进大学校院毕业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以下简称侨外生)与我国产、学、研等各界互动,扩大国际连结及厚植国际人才资源,执行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外国学生来台就学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在台未曾设有户籍之侨外生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并取得符合第三点规定之拟实习机构同意实习文件(包括实习内容、津贴及期程等),得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毕业后实习之申请:

(一)毕业当学期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无退学情形者。

(二)毕业当学期可取得大学学位,在学期间无退学情形,且历年学业成绩总平均达七十分以上,经所就读学系主管书面推荐者。

(三)毕业当学期可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曾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之技能竞赛或科技展览,获得奖项,或有其他领域特殊优异表现,经就读学校或国内具公信力机构,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推荐者。

(四)毕业当学期可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在学期间无退学情形,且已通过第一阶段医师国家考试,申请接受一般医学训练者。

三、提供毕业侨外生实习之机构(以下简称实习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最近一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公司资本额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二)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在此限。

(四)属于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五)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属财团法人最近一年目的事业业务费用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

(六)外侨商会。

(七)提供大专校院校外实习课程或订有产学合作契约之企业、法人或机构。

(八)经卫生福利部核定之一般医学训练计画主要训练医院。

四、大学校院应指定相关单位协助提供毕业侨外生实习媒合机会及资讯。

五、大学校院对提出实习申请之毕业侨生应依本要点规定进行审查。经评估实习机构合格,实习内容、性质与就读科系所相关者,学校应予列册,依学期分别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备齐下列资料,向本部提出实习许可之申请,逾期概不受理:

(一)申请函。

(二)申请在台实习毕业侨外生清册。

(三)毕业侨外生在台实习申请表、历年成绩单及拟实习机构之同意书。

(四)实习机构相关证明文件:

1.属企业者,其公司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资审核之相关文件影本。但实习机构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附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2.属各部会所属财团法人者,其立案证明、组织章程及其他足资审核之相关文件影本。

3.属外侨商会者,应提具商会正式申请函。

4.属提供大专校院校外实习课程或订有产学合作契约之企业、法人或机构者,应提具实习或产学合作契约相关文件影本。

5.属卫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之一般医学训练计画主要训练医院,应提具卫生福利部相关公告函影本。

(五)学校之相关审查纪录。

本部必要时得会同实习机构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审查学校所提之申请案。

学校应依本部审查结果,协助申请获得许可之毕业侨外生申办居留等相关事宜;其居留之准驳,应由权责机关为之,毕业侨外生不得以本部核准实习之公文作为居留核准之依据。

六、实习机构办理毕业侨外生之实习,不得有违反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国民健康或有发生重大职业灾害危险之虞,并应视实习内容、性质,为毕业侨外生投保意外伤害相关保险。

实习机构应与实习之毕业侨外生及其毕业学校签订实习契约,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七、毕业侨外生申请实习之许可期间,最长以至毕业后一年为限。

实习许可期间未达毕业后一年,实习期满有继续实习之需要者,得申请展期一次,最长以延长至毕业后一年为限,并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检具经实习机构核章之实习展期申请单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展期后,由毕业侨外生持加盖学校关防之申请表向居住地所在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办理居留延期。

毕业侨外生实习期间,应每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经实习机构核章之实习报告,作为学校准驳实习展期之依据。毕业侨外生未依规定提出实习报告,学校必要时得通报本部废止其实习许可。

八、已取得本部实习许可惟未能如期毕业而有违反第二点规定者,学校应即通报本部及居住地所在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依规定废止其实习及居留许可。

九、毕业侨外生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曾在台设有户籍之役龄男子,应依兵役法相关法规规定办理,不得以本部核准实习之公文申请兵役缓征。

十、毕业侨外生实习期间,应确实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法令规章,未经学校报请本部同意,不得转换实习机构,并不得从事与实习内容不符之工作。

毕业侨外生违反前项规定者,实习机构应即通报学校,学校查证属实后应即通报本部,于本部废止其实习许可后,通报居住地所在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废止其居留许可,并副知相关机关。学校未处理或怠于处理,经查证属实者,本部得视情节轻重,停止学校下一年度毕业侨外生实习申请案,或减少毕业侨外生实习之名额。

毕业侨外生如为接受一般医学训练者,应依卫生福利部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实习机构有不当情事致影响毕业侨外生权益者,经毕业侨外生报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毕业侨外生得与实习机构终止实习契约;学校得协助该毕业侨外生转换实习机构,并通报本部及居住地所在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

毕业侨外生实习期间如有适应不佳、表现不良或实习中断之情形,实习机构应通知学校,经学校查证属实后,实习机构得与毕业侨外生终止实习契约,学校并应通报本部,于本部废止其实习许可后,通报居住地所在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站,废止其居留许可,并副知相关机关。

十二、毕业侨外生于实习期间领有之津贴,实习机构应于给付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缴所得税。该毕业侨外生于一课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天者,并应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

十三、毕业侨外生在台居留期间应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参加全民健康保险。

十四、本部得组成访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至学校或实习机构实地访视,并对执行绩效良好之企业、法人、机构及学校办理公开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