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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暨來臺相關規定
一、開學日期
本校約於 9 月間開學,詳見本校入學通知所訂日期。凡獲分發之學生,務須於開學前抵臺,並持分發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
二、註銷或保留入學資格
業經核准分發,因事未能如期來臺入學者,必須將原分發通知書寄至駐外館處轉寄僑務委員會逕行註銷。如欲保留入學資格,應依所分發學校規定之日期、條件逕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三、來臺居留
(一)持外國護照者
憑分發通知書、入學許可及最近 3 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詳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署),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國後 30 日內,利用「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外僑居留證。僑居地無行政院衛生署認可國外醫院者,可洽詢我國駐外館處,比照當地簽證常規辦理。
(二)申請居留證
在臺無戶籍者,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 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內,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已入國(境)停留者,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入國許可證件,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 申請書(繳交相片 1 張、依國民身分證規格)
- 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 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 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有效)
- 分發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